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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社会不能没有规则,任何经济活动也不能缺乏约束。一个社会为人类相互行为所设定的规则或约束就是制度的统称。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制度背景下,立足一定文化模式和社会过程形成,并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组织安排和政策表现出来。制度一经形成就具有约束性、强制性和历史惯性。
保险制度是保险领域的相关活动与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或规范的统称,它是在保险活动中产生、在保险发展中不断健全与完善、为市场经济与风险社会所公认的一种先进的机制设计。一种正式保险制度,在为保险活动的交往、合作及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意识形态规范和建构条文的同时,离不开外在权利和权威的维护与推行,也需要保险及其相关领域的当事人与关系人等作为制度践行的承载体。好的保险制度保证着保险业沿着与社会经济乃至人们需要相适应的方向发展,是保险业稳定与健康发展的源泉。
鉴于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本文试图以制度经济学等理论为基础,立足于中国保险制度变迁演进与发展的轨迹,分析总结中国保险制度中正式制度的特征、成就与经验,并对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展望,以此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一、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背景、阶段与特征
(一)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背景
1.经济转型。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驱动着保险制度的重塑、建立和转型。国家的“放权让利式”改革;国有企业自主权的扩大;非国有企业的突起与发展;农村联产承包制推行到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变革等;均加剧了保险制度建立的紧迫性。作为社会生活的“稳定器”与经济发展的“助动器”的保险制度,已经日益彰显出重要的地位。适应经济改革的新型保险制度的建设,是经济制度转型的必然产物。
2.改革开放。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与一体化,世界文化文明的多元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主流。中国需要融人世界,世界离不开中国。改革开放在增进经济发展与人类文明建设方面的巨大作用使其必然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伴随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保险业在获得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的同时,引进风险管理和保险的新理念,在引进中吸吮成功制度的养分.在走出中培养国际视野,构筑了中国特色保险制度的基本取向。现代保险制度是人类世界的优秀成果,既是开放的结晶,又促进着开放。
3.社会转型。经济起飞的同时,社会结构发生着悄然的变化。所有制的改革导致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出现,一方面国民财富和居民可支配收入不断增加,收入分配机制与政策不断调整以实现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经济现象与矛盾仍是不争的事实,区域经济间发展的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一定范围内的扩大,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任重道远,社会风尚和价值判断也需要进一步培育,因此,社会正在涌现出诸多新情况新现象,社会发生着转型,随之带来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的转变、风险保险观念的形成、对不确定性的接受等,为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思想的准备和观念的洗礼。
(二)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阶段
1.保险制度的恢复和重建阶段(1978—1988)。计划经济体制在特定时期具有合理性,然而,在计划与市场结合的经济背景下,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其积极作用,甚至于阻碍经济的发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保险制度,在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中弊端日渐显现,时代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制度。1978年我国确立了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暂行办法》被视为该时期影响大、意义深远的制度举措,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回归了国营企业的地位,恢复和开展保险经营活动。此时期虽然出现了多家办保险、非国有独资的产权形式,如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垦保险公司和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但保险市场严格意义上仍然属于完全垄断市场,现代保险制度的形成尚在摸索之中。
2.保险制度的建构与改革阶段(1989—1998)。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前,保险未能从根本上改变财政属性的保险理论和模式。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外资保险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带来了新的技术和制度安排(如友邦保险引进的个人寿险营销制度),保险发展开始受到货币政策与宏观经济的关联与影响,市场经济强烈呼唤市场化取向的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惯性之下的垄断性的财政性保险制度,已不能规范和调整新型保险关系,相应于商业化经营的保险模式,无疑急盼更新的保险制度进行约束、规范和指导。在这一时期,保险制度的建构与发展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保险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组建,及其推行的旨在引领行业发展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的的保险监管制度;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保险机构的涌现及其相互间交易与竞争等市场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等。毫不夸张地说,这段时期是三十年间保险业发展值得自豪的时期,也是新旧保险制度交替、新的保险制度推陈出新的时期,更是保险制度向着更新、更高阶段发展的奠基时期。
3.保险制度的深化与发展阶段(1999—2008)。进入新世纪来,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得到加强,其发展已不局限于国内的狭隘市场,也不固守保守的情怀,而是在国内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逐步以大思维、大舞台、大视野的眼光对前十年保险制度的继承、补充、深化,在新的环境下变迁出一批新的保险制度。在此阶段,保险制度的安排与机制设计,既立足中国发展的客观环境,又广泛吸纳国际公认的技术、管理经验、普遍适用的方式方法和优秀制度的有益成份。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2000—2003)》的编制;与国际通行法则接轨的精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实施;信息、数据与统计系统基础平台的建设;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战略投资人的引进、境外上市和境外投资的政策主张;风险基础的资本和偿付能力管理办法的出台;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和保险监管新模式的构建;保险、银行、证券乃至实体企业的竞合及其相关机制设计;适应综合经营趋势下的保险、金融与经济制度的协同配合制度的出台(如:多部委的联席制度;《反洗钱法》的颁布)等等,便是此阶段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它们为保险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三)中国保险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
一般地,决定一定时期经济增长的四大因素是人力资源、可利用的物质资源、管理效能和技术水平及社会经济制度,而制度安排是合理组合并发挥这些因素的综合效应,促进经济良好发展的保证。一种制度的形成与变迁,尽管普遍受到外部甚至国际环境的影响,但是在根本上与制度生长的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制度相关。中国保险制度,既具有一些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保险制度相似之处,又不乏自己的风格和特质。
首先,中国保险制度变迁具有与西方保险制度变迁不同的起点。一是所有制方面,西方国家保险制度变迁是在私有财产制度及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既定的前提下展开的,保险制度变迁不涉及所有制及其基本经营管理制度的本质改变,其制度的变迁具有一定的继承性,从而表现出自我发展的特征;在中国,保险制度变迁沿于建立在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纯国家所有的保险产权之上,并逐步打破国家独有、鼓励公有制主体地位,引进外资、鼓励民营资本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从而使得中国保险制度变迁是随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迁。二是政府作用方面,西方国家奉行国家适度干预的自由市场经济观念,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总量调节和政策引导,政府的行为能力有限;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依托公有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府的强有力的推动,政府在保险业发展上发挥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中国的保险制度是在政府的推动与市场化发展相结合的大环境、大背景下发生着变迁,而且缘于特定的经济社会制度,我国政府推动的制度变迁比西方具有先天的条件。
其次,中国保险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和渐进性制度变迁交融的结果。一是制度固有的约束性、强制性和历史惯性,所以一项制度的变迁,就是要对原有的约束、强制和惯性进行改变。在中国,旧有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下的保险制度,具有深深的历史沉积的烙印,创立新的或改变旧的保险制度成为必然。二是作为保险制度承载体的商业保险公司,出于经营利润的考虑有时不会从事非市场化的活动,不愿作为“企业公民”担当社会责任,对此,由政府牵头和推动的保险制度改造和修整,无疑意义重大,如交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出。三是变迁的参与者(如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不仅风险意识淡漠、有效需求有限,而且出于对旧制度旧习惯的依恋难于对制度创新形成强烈需求。因此,过去三十年强制性制度在一定阶段起到了积极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简单划一的强制性制度设计,必将牺牲市场机制的作用而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浪费。过去的经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的发展进步、金融保险市场培育等本身就是非“休克”式的改革,保险制度变迁不能超越这种总体的态势而无限地增长;保险制度的设计者和制度的践行者由于有限理性、知识存量和知识结构的制约,制度设计和实施中只能平衡“机会与成本”“收益与风险”,通过“边学边干”“学与用”“探索与效果”的渐进过程达到制度变迁的目的,所以中国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强制与渐进的结合。
再次,中国保险制度变迁既有增量与局部性制度变迁又有试错性制度变迁。我国经济改革的常用模式是由点到面,先局部试点,成功后全面推广。由于对舍弃新制度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成本、产权结构等方面变化的相关信息的不完全认知,所以通常会选择一条风险最小化的稳妥变迁方式,即先将某一创新制度和机制在某一单位或地区实施,如果其符合预期,再将这一创新制度推广,以取得制度供给的规模收益,并实现效用最大化。当创新制度引致的收益变化、成本变化和产权变化与预期不吻合甚至相左时,从制度供给集合中删掉该制度,以减少制度增量的风险。试错后,若无法选择理论上最优的制度安排,则采用理论上次优但更实用的制度安排。我国保险制度变迁中的保险资金运用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制度中的个人寿险、团体寿险到财产保险营销以及机动车辆费率市场化改革等,就是增量制度变迁、局部性制度变迁和试错性制度变迁的体现。保险制度是保险市场与保险政府监管通过“次优选择”相互磨合的整合过程。
二、中国保险制度机制设计的主要成就与经验
(一)主要成就
1.保险产权与组织制度。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是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影响着资源的配置效率。有效率的产权会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增长。保险产权是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保险产权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近三十年来.我国保险产权安排从单一垄断性的国有产权变迁为国有产权、地方和部门的公有产权、民营资本控制的私有产权、外国私有产权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混合产权形式。同时,产权的多元化、效率、收益、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又决定了保险公司既定制度下的组织模式的形式和取向。一般而言,如果一种新的保险组织形式能够把“外部利润”内在化,创新的收益大于成本,那么这样的制度变迁就有内生的激励。因此,国有独资向股份制的转变、外资与合资保险公司的存在、相互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金融集团的出现,是在或者旨在改变潜在利润和成本结构的结果,且期待随之而来的保险市场规模的变化,精算、核保等技术的进步或者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等交易成本的下降。迄今为止,我国有包括43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内的110余家保险公司。从经营业务范围看,既有传统的产、寿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又有专业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健康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组织形式上看,有外资互助保险如美国利宝互助重庆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人保股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如中国人寿集团等,初步形成了不同产权与多元化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
2.保险市场机制设计。市场机制是一种开放型的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经济机制,其运转循环的原动力是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利益。保险市场的价格、供求、竞争与风险管理等机制是保险市场机制的本质内容。
保险的价格机制。在制度演进上,保险产品价格经历了从“大一统”的价格到“分散化”的价格;从机动车辆费率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试点到全国范围的推行;从除主要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外,其余条款和费率都由市场制定和调节,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过渡等过程。在价格形成机制上采取了逐步、逐点、分阶段的市场自由化进程,其实质是寻求最佳结合点的一种探索与试错过程。在确定机制上,保险价格克服了简单的主观化定价模式,建立和发展了与风险责任、成本效益等综合因素联系、以市场为导向且在一定约束下的精算价格机制。保险价格开始发挥保险市场的杠杆作用,并将成为保险市场重要的指示器。
保险的供求机制。伴随经济结构的转型、国民收入的不断增长,一方面,经济环境的多变性和不稳定性促使人们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财富的积累和收入的增加为有效需求创造了前提,社会保障、医疗、住房、养老等体制的改革增进了国民的市场化认知,于此,带来了我国保险需求的增加(如:2007年底保险密度约为400多元)、多元化(如:不仅单纯的保障性、还需要储蓄投资产品、甚至金融管理融合的产品)、多样性(如:既买寿险、也买产险、还买组合产品等)和复杂性(如:主客观可能不一致、需要与需求的矛盾等)的局面;另一方面,保险产品生产与创新、多样化的售前售中售后的制度设计、各类附加值服务的提高等,扩大了保险供给。保险产品已经历了由少到多、由种类单一到多样、结构由简单到复杂、功能不断扩大的发展过程。保险经营管理模式重大的变化,从恢复的混业到分业、分业向着专业与综合经营的试点,行政区与经济区业务拓展的变化。从保险覆盖面和功能看,从简单追求规模的粗放经营转向规模与效益结合的粗放与集约并存的模式转变,保险管理出现了单一的至上而下的金字塔管理到垂直、事业部和矩形型的扁平化的模式转变。目前,保险需求和保险供给通过互动求得平衡与发展,已成为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共识。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保险需求的保险供给,并以此实现保险均衡的保险供求的机制设计取向,正在成为保险市场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保险竞争机制。恢复保险业以来,保险竞争的形态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无序到逐步的有序;保险竞争的范围从国内到国外、从保险业内到跨行业、从城市到农村;保险竞争治理从无效到逐步的有效、从行政到法律与经济手段的结合;保险竞争机制设计从打破垄断到促进竞争的机制(如允许不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成立,就是引进竞争的制度安排)、从追求效率与兼顾公平机制(如强调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同时鼓励其社会功能的扩大、承担强制业务、补贴下的农业保险业务等)、从市场进入到市场退出机制(如资本与偿付能力法定要求,同时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从鼓励竞争与倡导合作机制(如奥运项目保险招标与保险销售制度规定等),初步构筑了保险市场规范竞争的制度基础和安排体系。
风险管理机制。近三十年的发展,保险业基本化解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有效控制了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隐患,实现了目前总体上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不良资产率低于1%的局面。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是影响稳健经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关键因素。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风险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已从最初的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扩展到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风险管理也从最初的承保风险、理赔风险扩展到政策风险、股东关联交易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管理,发展到更加综合、更具弹性的风险管理模式;风险管理实现了从个别公司到全行业、从个别部门到企业的各个部门的全面风险管理的过渡。各类保险组织将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企业生命线的意识在增强,风险经理人制度正在兴起,风险评估报告进入管理当局的要求,通过稽核和合规部门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建立,各类保险主体向着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充足和准备金以及偿付能力要求的制度转型,表明保险业搭建了建立和完善化解保险风险的长效机制。
3.保险监管制度。保险监管主体:经历了从财政部到中国人民银行、再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过渡,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进入一个专业化监管的新时期。保险监管基本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强。主要包括产品报备审批、财务监督检查、合规和制度、偿付能力、资金运用、机构成立和退出、信息统计与披露等多方面的内容。保险监管模式:总体属于公示与实体监管结合得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表现为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保险监管制度安排:逐步形成了内容丰富、发展创新、基本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新型监管制度。如建立了保险精算与财务制度;通过一系列法规条文规定了保险企业的经营规则,对保险企业进行直接监管;初步实现了从最初的条款费率监管到机构设置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到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再到目前的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的监管方式转变;初步建立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风险管理的五道防线;改进与建立了产、寿险产品的审批制度;出台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管理办法,扩大了分支机构经营区域范围等。
4.保险法律法规与规定。保险法律法规与有关规定是保险正式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过去三十年,出台和颁布了众多有关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有:1981年12月3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出台了《保险企业管理办法(暂行)》,它可以看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改革开放初期有关保险企业管理的意义深远的一部规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它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部保险基本法,标志着以《保险法》为主体的中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的初步形成。中国保监会成立以后,在推进保险立法和出台有关规定等方面成效显著,主要表现在:出台了《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管理办法》、《保险代理人管理办法》;制定了《保险经纪人管理办法》、《保险公估人管理办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评估办法》和《再保险公司管理办法》等。为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在1995年《保险法》基础上修改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这些法律、法规与规定的出台构筑了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确保了保险业的依法经营与发展,促进了保险监管沿着依法约束和依法行政的方向迈进。
5.保险自律与社团组织制度。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成熟保险市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恢复以来,曾出现过不少学会或协会之类的组织,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虽然我国保险业较为正式的自律组织的兴起时间不长,但作用正在逐步增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精算师协会以及一些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以及其制定出台和实施的不少措施,构成了保险自律与社团组织制度的基本内容与框架。保险自律组织与社团在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行业内部的纠纷和矛盾;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协会的交流制度;协调行业与公众即保户的关系;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考试办法与有关培训服务;开展以提高业务水平为目的的研讨会;提供技术服务,研究防灾防损方面的技术措施;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都发挥着政府或监管者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保险自律与社团组织制度的逐步形成,是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
(二)基本经验
1.政府强制主导与市场辅导的结合。制度变迁一般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导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则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较高的织与谈判成本,且存在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而使制度不均衡和制度短期持续出现,而强制变迁具有组织和实施成本低、弥补制度供给不足快速的优势,所以制度尤其是初期制度的设计由国家推动显得必要。我国以往的保险制度变迁基本上由政府(主要指保监会)推动,如增加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实行股份制改造、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加强保险监管等。在我国保险业制度的建设中,没有政府尤其保监会的推动,就没有制度的安排和实施,政府(保监会)的主导或推动是我国保险制度安排与实施的一个重要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市场性,因此,我国的保险制度变迁模式正逐步过渡到政府和市场尤其是各利益集团共同推动的新模式。
2.保险的普遍性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它是一个受文化、历史、信仰体系、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的过程,有路径依赖的特性,变迁的起点甚至可以决定终点。因此,在学习借鉴国际保险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同时,我国在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没有生硬地照搬国外的保险制度,而是和我国具体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相融合,慎重选择了我国保险制度的起点,体现出一定的中国特色。另一方面,一项正式制度的产生将导致其他相关正式制度,以及一系列非正式制度的产生,以补充和协调该项正式规则发挥作用。同时,社会中各种制度安排是彼此关联的,在一个社会有效的制度安排在另一个社会未必有效。如不参照社会中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就无法估价某个特定制度安排的效率。因此,中国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创新需要学习参考保险制度的优秀成份。
3.激励与约束和成本与收益的平衡。一个好的制度政策,是兼具思想史和实际意义的制度。作用良好的保险制度的变迁可以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使得人们能不受约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用来从事保险活动,从而出现保险市场的蓬勃发展和保费的快速增长;而市场的发展和保费的增长反过来必然会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力量,促使制度的框架更加适合于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近三十年来,保险业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经历了速度、规模、激励、成本、粗放等、向着发展、效益、约束、风险、集约等的逐步转变;重激励、轻约束,重规模、轻效益,重利润、轻价值的观念与实践正在改变,总体看,我国保险制度是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相平衡的结果。
4.保险规律性与创新性的兼顾。保险业的发展既要遵循自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同时又要与其他制度融合甚至兼收并蓄。事实上,每一项制度都是自身演进传承与吸收其他制度中有益成分的结晶。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保险业的多次重大改革与制度设计均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模式,尊重保险规律性同时兼顾了协调性。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保险代理销售模式对我国原有的直销模式进行的整体改造,和本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的银行保险就是典型的例子。过去一段时间以来,保险制度和银行制度变迁方向的趋同性,也使保险制度的创新者在进行保险制度创新时注意了解、观察、分析银行制度创新的方向,借鉴银行业制度创新中所出现的优秀成果并将其在保险业进行运用。
三、中国保险制度发展展望
(一)健全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早已为人们所共识。现代经济生活依赖契约交易而获得机会,法律体系一方面是这种交易得以实现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使人们能对交易另一方的行为产生稳定的预期。我国保险业的变迁已逐步过度到政府和市场尤其是各利益集团共同推动的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体系在保险业发展中的作用将日益明显。保险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与保险业发展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及到我国法律体系的方方面面,如:《公司法》、《合同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此外,保险业的发展和《反垄断法》、《劳动法》、《税法》也都有一定的联系。因此,在保险法律体系建设中一方面要补充完善和细化与保险业经营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注意将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补充与协调。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完备的保障机制、严格的执法程序和健全的责任制度,这些都是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必不可缺的。
(二)促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更有一些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与其他行业相比,保险行业提供的是无形产品,因此其诚信、信誉又显得格外重要。保险诚信表现在四个方面:对国家或区域的发展尽到责任、对保险企业的员工尽到责任、对客户尽到责任、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尽到责任。未来一段时间,保险诚信制度和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是行业制度建设的关键内容之一,即要注重对保险交易参与者的道德、价值观建设,又要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在正式制度上对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保障。
(二)推进保险行业组织制度建设
行业组织的丰富和完善有利于增强诱致性变迁的力量。在行业组织制度建设上,保险行业的组织制度建设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理顺行业组织同政府、市场的关系,建立行业组织完善的功能体系。政府应将本该由行业组织行使的职能交出来。同时,行业组织也应把本该属于政府的行政权力归还政府,避免不当越位行使行政权力。第二,在协调行业组织同市场的关系上,保险行业组织必须站在行业的高度,协调会员企业的行动,组织会员企业合力开拓市场,但行业组织的工作不能越俎代庖,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第三,保险行业组织应坚持民间独立性、民主自治性等原则,规范行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学习机制。
(四)完善保险监管制度
一方面,保险监管制度变迁的主要方向是进一步增强保监会的独立性,在遵守和支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依据中国保险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和属性,不断提高保险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指导性。另一方面,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迅速发展和在不同领域的扩延所造成的银行、证券、保险产品间的界限不再清晰,以及由于产权所产生的银行、证券、保险资本的日益交融,因此及早进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联通和监管指标的标准化、监管程序以及监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建设,就显得迫切而必要。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用同一方法和标准衡量相似的业务和风险,便于评判金融集团的总体风险,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同时也解决了分业监管下各监管机构间合作与沟通差的难题。
(五)提高保险业创新能力
从内部原因看,保险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降低自身风险,满足市场对保险服务的新需求,会主动对产品、交易方式和管理手段及方式做出改进。从外部原因看,保险企业为适应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和科技进步对业务经营和近一步发展的影响,也会被迫地进行全方位的创新。保险企业创新的内涵包括多个方面:产品可通过设计全新险种、旧险种组合改造、从海外保险市场引进成熟险种、为特定客户据其特点量身定做保险产品来加以实现;技术创新的重点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民族保险公司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关注基因工程等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并适当加以运用;服务创新通常通过保险的延伸功能得以实现,如故障救援、代办年审、定期体检、临终关怀等途径加以实现;组织创新则可通过业务机构专业化分工、集约化经营、通过团队建设以提高整体业务能力加以实现。
(六)注重保险多元化经营和专业化经营并趋
从外部因素看,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发达国家不断修改颁布新的金融法规,相继放开对金融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在业务上,各种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交叉与渗透不断加剧;产权上,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此起彼伏。从内部因素看,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对金融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同时,集团化的多元经营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充分利用现有的银行机构网点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与金融交易成本。这股潮流在我国已产生影响,出现了一些多元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专业化经营的保险集团(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等)。集团公司的出现对我国保险业整体实力的增强具有重要意义,但在鼓励其发展的同时要注意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在发展大型保险集团的同时也应注意对中小规模的专业保险公司的培育,实施专业化的竞争策略。通过市场细分设立专业性的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车辆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并对保险的需求者进行仔细的购买行为分析,提供有别于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在保持稳定高价的基础上,采用非价格竞争手段赢得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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